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(快必)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等共 14 項罪,涉及3宗案件,自今年9月起還押至今,案件昨日(17 日)於區域法院提訊。控方指,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,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4條,由指定法官處理。辯方則反對申請,指被告行為並不涉危害國家安全。法官認為有關條例定立不久,希望雙方準備書面陳詞助法庭了解,最終決定押後案件至 12 月 2 日再訊,期間須繼續還押。
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,控方認為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,而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第 44 條,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,應交由指定法官負責處理,如由非指定法官處理,可能涉及越權,或會遭司法覆核,故申請將案件交由指定法官處理。周又指,應交由指定法官決定本案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,因相關條例中的「處理」二字的意思廣泛,可涵蓋涉案程序中的所有階段。
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譚俊傑則反對控方申請,並指被告遭控告的罪行,涉嫌違反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 9 條及第 10 條,被告控罪並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。至於控方指案件由非指定法官處理,有機會遭司法覆核的說法是過分憂慮。
法官高勁修最終押後案件至 12 月 2 日再訊,以便控辯雙方就有關申請遞交書面陳詞。被告所涉的三宗案件中,有兩案不獲保釋,辯方今再提出保釋申請,遭法官拒絕,期間須繼續還押。
譚得志現共被控 14項罪,涉及 3宗案件,包括今年 5月 24日在銅鑼灣擺街站,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、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、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,其後再加控1項發表煽動文字共4罪。
另一案件是警方國安處在9月初上門拘捕譚得志,被指在今年 3至 7月多次擺街站期間,發表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」、「打倒共產黨」等文字及口號,被控 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,其後再被加控 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,共 7罪。
最後一宗案件,為譚得志涉於今年 1月 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,呼籲在場人士參加未經批准集結,控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發表煽動文字罪;及在 1月 19日在銅鑼灣帶領人群向警員發表辱罵言論,擾亂秩序,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,共 3罪。